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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想吃火锅被拒跳车身亡 丈夫构成过失杀人罪吗?|重点聚焦

发布时间:2023-02-07 20:10:51 来源:刘京梅律师

内蒙古阿拉善,男子王某与妻子婚后育有一女。妻子平常比较注重享受生活,不怎么照顾孩子,三岁的女儿基本由自己的父母来照顾,而作为全职太太的妻子还通过贷款的方式借了27万元用于消费。

这天,王某开车带着妻子出门准备去看女儿,不料,在高速公路上两人发生了争吵。起因是王某想着先去看孩子,而妻子则想先去吃火锅。在争执过程中,妻子看到丈夫不愿意改变行车路线,执意准备先去看孩子,遂在车辆高速行驶的情况下打开车门跳车。不幸的是,妻子跳车时因头部先着地导致了意外身亡。

经司法鉴定,妻子因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调查后,确认王某事发后第一时间报警和拨打120对妻子实施了救助,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发后,王某主动联系了岳父,如实供述事发经过并承诺会为其养老,岳父也对王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不过,检察院仍以过失犯罪为由,对王某提起公诉。

有部分网友认为,王某作为驾驶员,坐在前排座椅上,而他的妻子坐在后排座位上。王某在高速公路上专注开车,不太可能时刻关注妻子的举动,并以此判断妻子是否会跳车。因此,王某妻子的死亡,应当归咎于意外事件,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1、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是什么?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过失致人死亡,即包括了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了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意外事件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就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用负任何刑事责任。

2、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王某作为在一起共同生活多年的伴侣,对于妻子的性格、脾气应该相当的了解、熟悉。事发时,车辆处于高速行驶的状态,王某已经预见到以妻子的个性确实会发生跳车的可能,比如,妻子以要跳车为由,多次要求过王某停车或者改变路线。其次,王某主观上认为妻子只是随便说说而已,实际上,妻子不敢、不会跳车,所以没有减速或者停车,而是继续开车并因此造成了妻子跳车身亡。

类似这样的情形,王某就对妻子的跳车行为具有“预见性”,应该预料到自己不减速或者不停车会导致妻子可能跳车的后果,应该作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但由于其过于自信而没有停车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那么,此时就有充分的理由认定王某作为驾驶员是存在过失的,应该追究其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执行。

关键词: 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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